2006-09-07

专家解读办案新规:紧急情况民警可无证进民宅

大河网讯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规定相比老规定有什么变化?为帮市民解疑释问,昨日,记者邀请到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张红梅,为大家解读。

新闻注解

此次新规定是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已由公安部8月24日第88号令颁布施行。

紧急情况民警可无证进民宅

案例:今年“五一”期间,郑州市北环一家属楼里不时传来女子叫喊声。民警接警后赶到,有居民猜测可能是两口子在吵架。由于现场不时传来女子呼救声,最终民警破门而入,将被酗酒的丈夫暴打的女子救出。

旧规:民警必须事前办理检查证才能进入。

新规:当民警有确切的证据,或者有人举报居民家中正在进行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民警可以在没有获得检查证之前,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查或阻止。

解读:“以往的这项规定过于程序化,没有考虑特殊情况的发生。当歹徒正在行凶时,警方不可能去申请检查证,人命关天,时间也不允许。”张红梅说,“新规定下来后,警方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制服犯罪分子,阻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条的改进,简化了办案程序,是警方期待的,也是老百姓喜欢的。”

民警调解范围扩大

案例:今年7月的一天傍晚,两名妇女在工人路某单位门口大吵起来。两人言语越来越难听,甚至牵扯到该单位的一位在职领导。

旧规:民警只对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如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情节轻微的财物损毁。

新规:民警的调解范围扩大,新增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或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解读:“这些新增添的违法行为,都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尤其是侵犯隐私,更是老百姓痛恨的。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懂得保护自己的名誉和隐私。面对新出现的侮辱、诽谤等损害个人名誉的问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将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划入调解的范围,从而减少公民之间的矛盾。”张红梅说。

点评:
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种国家里,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受到关怀的。

在自由的国家,法律的程序繁多,十分麻烦。“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的话,我们便将感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且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费用、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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