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6

质检总局关于SK-Ⅱ的表态让人困惑(zz)

来自: 人民网 http://japan.people.com.cn/GB/35463/35484/4846461.html

SK-Ⅱ品牌系列化妆品被查出禁用物质一事,由于涉及众多消费者,引起广泛关注,而在这一过程中,质检总局的表态越来越让人困惑:

困惑一,“证实”。9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网站刊发了一则消息:“9月14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近期多次从来自日本的进口化妆品中查出禁用成分,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日本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既然查出禁用成分,且是“近期多次”查出,就应该立即发出通报,广为告知,而质检总局却“出口转内销”,用了“证实”这个词,好像这件事情是媒体发现后向质检总局求证,质检总局才给出的说法。质检总局为何不主动昭告天下?

困惑二,“再次”。9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SK-Ⅱ品牌9种规格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物质后,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如果在问题产品中再次检出严重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法作出暂停进口等处理(《中国青年报》9月20日)。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近期多次”查出禁用成分,为何不直接“依法作出暂停进口等处理”,非要等到“再次检出严重质量问题”才依法处理?而且,质检总局负责人特别强调“严重质量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检出的问题不够“严重”,依然可以不依法处理?

困惑三,“肯定”。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质检总局注意到,在向社会通报SK-Ⅱ问题化妆品情况后,宝洁公司已经在各大城市接受消费者对问题产品的退货,国家质检总局对此表示肯定。

谁都知道,SK-Ⅱ为退货设置了种种条件,并非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对此颇有怨言,质检总局何以对消费者的艰难处境视若无睹?如果宝洁公司依法理当退货,其退货就应该是无条件的,国家质监总局何来“肯定”之说?事实上,上海市工商局已经明确表示,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应立即撤柜,在接受消费者退货的过程中不应设置条件。

如果宝洁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退货,但它退货了,倒是可以“肯定”的,问题是,倘若真是这样的话,不等于证明宝洁被冤枉、质监总局的检测反倒存在问题了吗?

困惑四,沉默。从9月15日到9月16日,宝洁公司连发三份公开声明,强调产品没问题、安全和质量有充分保障、没添加违禁成分。一直到9月19日,SK- Ⅱ品牌公关经理汪骏还明确表示:“我们做出的退货规定和召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召回是表示产品有问题。”坚决不承认产品有问题。

SK -Ⅱ自证清白,等于是明确向国家质监总局发出挑战。因为,既然产品没有问题,肯定是检测出了问题,那么,到底是SK-Ⅱ有问题,还是检测有问题呢?国家质监总局始终不接招,一直保持着沉默,表现出令人惊叹的定力。问题是,向公众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依法对问题产品作出处理,乃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果它在问题产品面前沉默到底,公众的权益又将被置于何方?(姜素芬)

上海证券报 200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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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部门要求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立即撤柜

新华网上海9月20日电(记者俞丽虹)20日起,上海开始对全市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的撤柜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应立即撤柜,且在接受消费者退货时不应设置条件。

SK-Ⅱ品牌9种化妆品被查出禁用成分后,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连日来,上海的“12315”热线接到许多消费者投诉,要求对被检出含有违禁物质的SK-Ⅱ化妆品退货。更多的消费者则直接前往各家百货商厦中的SK-Ⅱ销售专柜,要求办理退货手续。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经营者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此,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应立即撤柜。

由于化妆品并非耐用消费品,大多数消费者不会长时间保留发票。上海工商部门认为,持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原先购买商品的地点办理退货;对于没有发票的消费者,只要其所持的产品是SK-Ⅱ正品,经营者就不应该以“必须提供购货发票”等为理由,设置条件、拒绝退货。同时,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的供应商应设立专门的受理点,负责办理消费者退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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