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卡拉为什么不能顺利OK?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公布后,在即将实施前,遭到了各地部分文化娱乐协会的抵制,理由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主体不明确。比如广州文化娱乐协会认为“每个包厢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也不合理,以打包形式收费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歌曲的受欢迎程度”为由拒绝执行这个标准。记者了解到,这次抵制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主要是各地娱乐协会,并不是具体的卡拉OK场所。

2001年9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很快也成立了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像卡拉OK大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场所,全球都是采用集体管理的方式收取版税。相关部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收取费用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地方也了协会抵制现象呢?原因是今年7月文化部控股的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准备推行一个卡拉OK统一曲库系统。文化部认为,这个曲库的推行,可以解决不良内容的传播,同时根据消费者点播的次数来收取著作权费用,这样做不仅精确、科学,而且透明。

这样一来,就有两个国家职能部门制定卡拉OK收费标准了。对于从事卡拉OK经营的人来说,到底按照哪一套标准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唯一一个有权向卡拉OK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机构,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作为行政隶属关系的文化部与各地娱乐行业协会,执行文化部的管理规定也是合理的,于是在谁来收费的问题上就造成了两家都有权收费的假象。而事实上,文化部收取著作权费用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内容管理是文化部的事情,著作权管理是著作权协会的事情,这么简单的事情,现在给搞复杂了。换句话讲,文化部借管理之名越俎代庖,以推广统一曲库系统的名义盈利,而作为文化部直接管理的各地娱乐协会,自然就对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产生异议。这根本不是一个哪套收费标准更合理的问题,只是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标准是否更合理的问题。

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之所以推出这个收费标准,是因为长期以来卡拉OK经营场所一直非法使用音乐和影像作品,从2002年开始,境内外的著作权人经常因为著作权使用问题上与卡拉OK经营者打官司,这样下去,对经营者无疑是一种麻烦,经济损失也比较大,因为只要打官司,权利人肯定获胜。因此,必须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上有个惯例,其他国家的权利人或者权利组织不能到别的国家去直接行使权利要求,这涉及到一个文化主权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他们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代理,保证各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就是代表中国与各国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理的机构。文化部突然插进来,显然名不正、言不顺。文化部直接插手这件事,跟下属的控股公司的利益有直接关系。

今年春节,有几百家卡拉OK经营者聚集北京,希望赶快成立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可见这个组织对保护经营者是很重要的。

文化部的统一曲库收费系统看似非常合理,一首歌曲被点播多少次,根据次数支付费用,又精确又科学。但从实际操作上也会有问题,比如,如果卡拉OK场所使用这个系统,就必须有一套设备来满足这个系统,只有大规模的量贩式OK场所能做到,比如钱柜或麦乐迪这样的KTV,这套系统大约800万左右的人民币的成本,对一些中小型卡拉OK经营场所来说很难胜任,这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如果不使用,那费用又该怎么算呢?

很多国家都知道这套计费方式非常精确,但是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就是为了保证自己国家的权利人能够在集体管理里方面得到更大的权利和收益,就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消费者点播的曲目80%到90%是境外著作权人的作品,这跟中国内地流行音乐产业不发达有很大关系,像日本、韩国、香港、台湾这样流行音乐发达地区都不采用这种计算方式,中国采取这种计算方式对中国的音像产业带来的损害是直接的。而作为中国音像产业的管理者文化部,推广这套系统,只看到了眼前利益,而没有看到对整个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是否有利。文化部对下属管理机构推行这套系统,让人怀疑有牟利和滥用权力的嫌疑。

今天看到一些关于收费争议的新闻,不知道记者的脑子是不是都灌水了。明明是文化部在后面搞鬼,指使地方娱乐协会叫板版权局,这件事从一开始,文化部的人一直躲在后面,怕引火烧身,于是就有了地方娱乐协会的人充当传声筒。

作者: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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